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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重要通知

作者:卜祥壮 李璐璐 | 来源:时间:2024-04-10

文章一:

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准确把握目标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不断完善党的纪律体系,持续强化纪律刚性执行,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要清醒认识到,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捍卫党的先进纯洁,必须一以贯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准确把握目标要求,在全党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浓厚氛围。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抓住学习重点,确保党员、干部学深学透、入脑入心。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要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做好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工作,把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深意等说清楚、讲明白。要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纪律教育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扎实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加强警示教育,运用违纪违法干部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加强解读和培训,深化《条例》理解运用,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作者:李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文章二:

谈话函询不容敷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培报道 态度敷衍、避重就轻、掩盖事实……近日,相关处分通报指出,江西省抚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吴建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何健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安徽省淮北市委原副书记操隆山不知敬畏,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此前,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书记、厅长韩向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江波等人也被通报存在类似问题。

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有效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态度敷衍,不如实说明问题,最终受到严肃处理。

面对谈话函询,一些党员干部故意隐瞒事实,甚至提供虚假情况

2023年10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纪委监委对该市三级调研员蔡某立案审查调查。经查,蔡某以购房名义在银行贷款120万元,实际上将贷款用于违规营利性活动。此前在接受组织函询时,他避重就轻,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企图蒙混过关。后经立案审查调查,不仅查实了上述问题,还发现其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最终,蔡某违纪所得被全部收缴,并将面临严肃处理。

“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是组织的信任和关爱,也是纪律的警示和提醒。”经办该案的洛阳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主任赵亮分析,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未能真正做到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抱有侥幸心理,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表现多样。有的提供的说明材料不全面或质量不高,没有针对谈话函询问题进行回复;有的态度敷衍,对谈话函询中涉及的人和事简单以“不存在”“不知情”作答,或以时间久远印象不深刻为由回复不详尽;有的抱有侥幸心理,避重就轻,企图说点小问题放过大问题;更有甚者通过精心设计“话术”“剧本”、与相关关系人串供、将相关问题转嫁给亲友及特定关系人等,进行故意隐瞒。

“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类是本身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出于对谈话函询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或出于过失的疏忽大意,进行了不全面或错误的回复;另一类是本身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出于应付、侥幸、畏惧、对抗等心理,为逃避责任追究故意对事实进行隐瞒,甚至提供虚假情况。”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干部张馨韵告诉记者。

“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敷衍应付或故意欺骗,不仅会误导工作方向、浪费资源,更会错失被教育挽救的机会。”张馨韵说。

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有关条款,彰显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硬举措严明纪律的鲜明态度

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难逃严肃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款新增“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在谈话函询期间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两种违纪行为存在相似之处,但两者在行为发生的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洛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周鹏飞介绍。

针对不同程度的相关违纪行为单独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要注意准确理解和定性。“如果没有对抗故意,仅是基于惧怕处分等意图而作消极、不实的辩解,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当依照《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厦门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陈国树介绍,如果被谈话函询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主动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妨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则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湖南省岳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刘高博分析,《条例》相关内容的不断修订完善,彰显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硬举措严明纪律的鲜明态度。

同时,《条例》注重教育引导,坚持宽严相济、精准处置。《条例》第十七条新增“在组织谈话函询”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这体现了我们党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贯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全过程。”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杜道泉告诉记者,要综合考量被谈话函询人配合时间早晚、配合态度优劣、违纪行为性质和危害结果等因素,精准运用从轻、减轻处分情节,鼓励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充分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把问题如实讲清楚。

用准用好谈话函询,切实提高谈话函询质量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既要敢用常用,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治病救人功能最大化,又要用准用好,切实提高谈话函询质量。

坚持根据被反映人实际情况认真研判。如果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通常进行谈话函询。可以通过查找公开信息、调阅有关资料,向实名举报人、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被反映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等方式,了解拟谈话函询对象个人情况。“应对有关资料抽丝剥茧,仔细研判反映的问题,精准制定方案。”厦门市翔安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组长陈富玖表示。

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做深做细复核工作对提高谈话函询质量十分重要。“谈话函询后,绝不能仅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可以对谈话函询开展复核。”岳阳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杨亚中指出,复核工作可以对当事人谈话函询情况进行验证,便于更加精准有效判断谈话函询真实性。

做实后续处理,努力提升综合效果。赵亮表示,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同时做好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所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等“规定动作”,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处理;发现可能存在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法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核建议。“同时,要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听取举报人意见建议。”赵亮说。

谈话函询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爱和信任,但关爱不是溺爱,信任不能放任。党员干部要从通报案例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如实作出回答说明,有问题的主动承认、认真整改,没有问题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看待,真正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文章三:

学条例 守党纪丨始终坚持严的基调 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设“学条例 守党纪”栏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程威报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纪律建设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突出亮点。党中央先后于2015年、2018年和2023年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两个确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最重大的政治成果,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

《条例》旗帜鲜明,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充实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增写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条例》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政治纪律是六项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必须首先从政治上看,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是我们党创造历史、成就辉煌的一条重要经验。

2018年《条例》施行以来,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思想指引制度建设,制度推动思想落实。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在第二条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四条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增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靶向施治重点难点问题,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新时代以来,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

同时应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靶向施治、精准发力。《条例》立足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新增部分条款,或细化完善部分条款,划定更明确的行为边界,织就更严密的制度笼子,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总结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新征程上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实现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第一次把纪律建设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党的各方面建设并列,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

制度源自于实践,丰富的实践呼唤制度创新。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增加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对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最新实践进行提炼总结,赋予了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的二十大开启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党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广大党员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在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对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同时,坚持实事求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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